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领导简介和机构设置绿化工程IM电竞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6-25 19:17: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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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电竞IM电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简称生态环境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简称省核安全局)。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省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安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拟订全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拟订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省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省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省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俞红梅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标准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生态环境监察办公室)。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问责。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指导各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四)综合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五)审计处(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国内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对厅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牵头负责对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党委)和厅属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九)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承担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农村生态环境处。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十三)与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标准。承担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安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全省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五)环境应急与信访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全省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承担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省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

  (十七)科技与财务处。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八)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省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工作。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干部监督日常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

  (二十)地方干部管理处。承担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同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承担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要求,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区域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统筹管辖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完成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流域执法的督办查处和组织协调,承担省级执法事项;负责依法立案查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组织开展全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执法稽查;承担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指导工作。

  (二)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评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发展趋势、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标准体系,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验收、污染治理、生态恢复、水土保持等规划与设计及其他社会需求的环境科技服务。

  (三)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进行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环境纠纷技术仲裁监测、授权发布全省环境质量及污染公告、指导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研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等工作。

  (四)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监测、收集、运送和废物库运行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车辆、通讯、文印、消防、安全、环卫、房管等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厅有关会务和接待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事务性工作和机关交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四川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搜集、存储、加工和传输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自然保护、环境管理以及相关信息,为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信息;培训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管理、应用开发技术人员;为全省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指导。

  (七)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新生产、销售和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技术核查和排放抽测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区域联防联控等提供技术支撑。承担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技术服务工作。承担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环境空气质量技术保障工作。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技术核查、比对试验、远程监控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遥感监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等平台的运行保障。完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四川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中国环境报》四川记者站)。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编辑印发、拍摄制作生态环境教育资料、教材和环境文化艺术作品;承担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具体运营维护生态环境厅政务新媒体。

  (九)四川省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环保投资评估与绩效评价中心)。负责我省国际多边组织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及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境外直接投资环保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责我省环保对外交流的具体事务和服务工作及环保项目库管理;承担开展利用外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省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咨询等业务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咨询工作。负责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工程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评估单位所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审查等工作。

  (十一)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受生态环境厅委托,协助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日常检查并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核等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档案及数据库建立、申报登记、规划编制、国际履约等专业性工作;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及基金补贴初审;协助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四川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和调查的相关工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管理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有关工作;参与环境执法检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等工作。

  (十三)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承担环境政策、环境功能规划、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受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做好执法监测、生态环境科研、规划、评估等相关工作;受辖区内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为辖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辖区内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为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接受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业务技术指导和其他工作安排;完成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简称生态环境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简称省核安全局)IM电竞。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省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安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拟订全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拟订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省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省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省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俞红梅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标准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生态环境监察办公室)。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问责。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指导各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四)综合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五)审计处(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国内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对厅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牵头负责对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党委)和厅属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九)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承担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绿化工程。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农村生态环境处。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十三)与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标准。承担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安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全省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五)环境应急与信访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全省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承担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省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

  (十七)科技与财务处。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八)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省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工作。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干部监督日常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

  (二十)地方干部管理处。承担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同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承担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要求,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区域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统筹管辖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完成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流域执法的督办查处和组织协调,承担省级执法事项;负责依法立案查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组织开展全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执法稽查;承担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指导工作。

  (二)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评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发展趋势、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标准体系,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验收、污染治理、生态恢复、水土保持等规划与设计及其他社会需求的环境科技服务。

  (三)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进行环境质量监测IM电竞、重点污染源监测、环境纠纷技术仲裁监测、授权发布全省环境质量及污染公告、指导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研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等工作。

  (四)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监测、收集、运送和废物库运行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车辆、通讯、文印、消防、安全、环卫、房管等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厅有关会务和接待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事务性工作和机关交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四川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搜集、存储、加工和传输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自然保护、环境管理以及相关信息,为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信息;培训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管理、应用开发技术人员;为全省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指导。

  (七)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新生产、销售和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技术核查和排放抽测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区域联防联控等提供技术支撑。承担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技术服务工作。承担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环境空气质量技术保障工作。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技术核查、比对试验、远程监控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遥感监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等平台的运行保障。完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四川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中国环境报》四川记者站)。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编辑印发、拍摄制作生态环境教育资料、教材和环境文化艺术作品;承担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具体运营维护生态环境厅政务新媒体。

  (九)四川省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环保投资评估与绩效评价中心)。负责我省国际多边组织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及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境外直接投资环保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责我省环保对外交流的具体事务和服务工作及环保项目库管理;承担开展利用外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省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咨询等业务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咨询工作。负责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工程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评估单位所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审查等工作。

  (十一)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受生态环境厅委托,协助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日常检查并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核等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档案及数据库建立、申报登记、规划编制、国际履约等专业性工作;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及基金补贴初审;协助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四川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和调查的相关工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管理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有关工作;参与环境执法检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等工作。

  (十三)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承担环境政策、环境功能规划、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受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做好执法监测、生态环境科研、规划、评估等相关工作;受辖区内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为辖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辖区内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为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接受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业务技术指导和其他工作安排;完成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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